我们不喊话荆消协(三)
虽似蚍蜉撼树,然也不惧说出:尽己所能,让世界向自己希望的方向改变一丁点!
荆消协若继续飞扬跋扈
法治观念便可能遭到挑衅
建设法治社会的成果,也要打折扣了
关于荆消协喊话法院这件事,已经写过两篇。
其实,小编对荆消协并无恶意,对海马公司也谈不上好感。孜孜写文,为的是我们共同生活的社会环境。尊重法治,是社会和谐的必备前提。反之,则社会上的所有人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。
这不是小题大做,也绝非危言耸听。
三、为刷存在感而对法律权威的漠视与破坏
1、龙华法院有没有管辖权
龙华法院主张:双方书面协议,可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,所以有管辖权。
荆消协认为,这也是格式条款,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,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。
我很想问一句,约定可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这个条款,能给出哪两种以上解释?!
“为人民服务”是宗旨,被当成一顶大帽子用来压人时,很少有单位能抗的住。然而,法院这个特殊的单位,首要的任务是保证公平。诉前“服务”倒还无可厚非,但进入审判程序之后就要注意,对一方当事人的服务,不能建立在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伤害的基础上。否则还谈什么公平?!
所以管辖权,有就是有,没有就是没有,必须严格遵守规定,不偏不倚。
举个最简单的例子,若有一位原告不会写起诉书,能不能要求法官“为人民服务”,替自己写起诉书,去起诉被告?万一被告同样可怜巴巴,法官是不是还要替他写答辩状?!
这就成了笑话、闹剧!
律师可以为了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努力。但是作为法官,必须严格保持中立!不能单为一方当事人指点诉讼策略,也决不能为了一方当事人的方便而牺牲另一方的利益。
在明明有管辖权的时候,若以“为群众服务”为由,拒绝管辖,那还是为群众服务的作风吗?消费者是群众,销售者不也是群众吗?
当然,可能仍然有人不能理解。为了公正,肯定是要付出代价的,这个代价,包括承受不理解的那些人指责,包括承担欺负弱势群体的骂名。
但是,法律、规则是为保障整个社会的利益而制定,为了公平正义,自古至今,从来不乏宁折不弯的英雄!(参考阅读:铁骨铮铮掌印人)
2、执行程序能不能随意停止
执行法官也是人,心也是肉长的。在日常工作中,确实经常遇到可怜的被执行人,有的甚至来法院表示已然交不起医药费、买不起米吃饭。
一方面法有规定,职责在身,另一方面被执行人处境凄惨,往往让执行法官极难决断。
被执行人处境凄惨就停止执行吗?要是申请执行人处境更凄惨呢?既然确认权利义务关系的生效法律文书存在,就说明被执行人依法必须承担不利的后果。理无可恕,至于情有可原,那就是另一方面的事了。
严格的说,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后,没有法定事由,不经过法定程序,则坚决不能停止执行。
若执行程序能随意停止,所有生效法律文书便都有不能落实的风险,胜诉人的权益就不能得到保障。执行法官也会被认为是消极执行,甚至有渎职之嫌。
总之,以事实(签字的合同)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做出裁判,是审判法官的职责。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落实到位,是执行法官的职责。
法律的权威性,能有效保障社会的和谐与安宁。我们不能因为少数案件中未能实现自己的预期,就肆意的发泄对法律、对法治、对法院的不满。理想情况下,反而应当努力去维护法律程序确认的结论。(参考阅读:殉法英雄传)
四、偏激的言行带来不可小觑的迷惑性与煽动性
这一点是最让人忧虑的。
辩解的声明,不如谣言与绯闻传播快;讲深奥的道理,也不如喊激动人心的口号引关注。有价值的法学理论难以流传,反法治的段子倒容易被津津乐道。(参考阅读:包公蒸人案)
很早就有感觉,在舆论场,法院是妥妥的弱势群体。其他单位可以任性,可以一厢情愿。但法院必须依法依规,有板有眼。那边已然暴跳如雷,张牙舞爪,这边因为法袍在身,还必须正襟危坐,温文尔雅。
而且法院与群众之间,话语体系有不小的差别。别人可以含沙射影、比喻夸张,说的酣畅淋漓。法院则只能规规矩矩地摆法言法语,显得木讷而呆板。(参考阅读:水土不服的好语言)
荆消协若继续不加节制的飞扬跋扈,经济领域赖以繁荣的契约精神深入人心的进程便可能遭到遏制。规范社会秩序,保障社会稳定的法治观念也会遇到挑衅。多年来建设法治社会的所取得的成就,也可能要打个折扣了······
具体的事实经过,只通过网上浏览几方的声明、回复、辩解,尚不敢说已经了解清楚。写了这么多,还是总结一下:
对消费者,既已签字盖章,必受合同约束。希望能吃一堑长一智,下次签名前,务必小心谨慎,不要再吃类似的亏。
对海马公司,希望注意口碑,为人坦荡方能更加生意兴隆。
对龙华法院,判决、执行都没毛病,但司法环境如此,必须负重前行,希望司法环境越来越好!
我们不喊话荆消协。他是一个有担当,敢负责,能真正为民办事的部门。小编只是想说,维权,不应以法治的倒退为代价。
否则必然得不偿失!
(文中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)
其实每当安宁的静夜
可思的也不仅仅是法